豆粕以外的其他粕类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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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宣布时间:2011-03-07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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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形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粕类产品征免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5号)明确 ,豆粕属于征收增值税的饲料产品 ,除豆粕以外的其他粕类饲料产品 ,自2010年1月1日起 ,均免征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人工合成牛胚胎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97号)明确 ,人工合成牛胚胎属于《农业产品征税规模注释》(财税字〔1995〕52号)第二条第(五)款划定的动物类“其他动物组织” ,人工合成牛胚胎的生产历程属于农业生产 ,纳税人销售自产人工合成牛胚胎应免征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性售后回租营业中承租方出售资产行为有关税收问题的通告》(国家税务总局通告2010年第13号)明确 ,自2010年10月1日起 ,融资性售后回租营业中承租方出售资产的行为 ,不属于增值税和营业税征收规模 ,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  特殊提醒:由于承租方出售资产时 ,资产所有权以及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所有酬金和危害并未完全转移。改变了已往从形式上看待售后回租的行为 ,将资产的出售和租回视为统一项生意 ,因此 ,税务处置惩罚上不再剖析为出售和租赁两笔营业 ,不属于增值税和营业税征收规模。但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是相关于出售方(承租方)而言的 ,对受让人(出租方)仍应按相关融资租赁营业征收营业税和增值税。  此前因与本通告划定纷歧致罢了征的税款予以退税。  可见该文件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 ,因此 ,此前因融资性售后回租缴纳营业税或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可按《税收征管法》和本文件的划定举行退税。  2010年12月2日宣布的《财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上海期货生意所开展期货保税交割营业有关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08号)划定 ,自2010年12月1日起 ,上海期货生意所的会员和客户通过上海期货生意所生意的期货保税交割标的物 ,按保税货物暂免征收增值税。  特殊提醒:交割的销售方 ,在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时 ,应出具当期期货保税交割的书面说明及上海期货生意所交割单、保税仓单等资料。

豆粕以外的其他粕类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优惠

【提要形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粕类产品征免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5号)明确 ,豆粕属于征收增值税的饲料产品 ,除豆粕以外的其他粕类饲料产品 ,自2010年1月1日起 ,均免征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人工合成牛胚胎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97号)明确 ,人工合成牛胚胎属于《农业产品征税规模注释》(财税字〔1995〕52号)第二条第(五)款划定的动物类“其他动物组织” ,人工合成牛胚胎的生产历程属于农业生产 ,纳税人销售自产人工合成牛胚胎应免征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性售后回租营业中承租方出售资产行为有关税收问题的通告》(国家税务总局通告2010年第13号)明确 ,自2010年10月1日起 ,融资性售后回租营业中承租方出售资产的行为 ,不属于增值税和营业税征收规模 ,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  特殊提醒:由于承租方出售资产时 ,资产所有权以及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所有酬金和危害并未完全转移。改变了已往从形式上看待售后回租的行为 ,将资产的出售和租回视为统一项生意 ,因此 ,税务处置惩罚上不再剖析为出售和租赁两笔营业 ,不属于增值税和营业税征收规模。但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是相关于出售方(承租方)而言的 ,对受让人(出租方)仍应按相关融资租赁营业征收营业税和增值税。  此前因与本通告划定纷歧致罢了征的税款予以退税。  可见该文件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 ,因此 ,此前因融资性售后回租缴纳营业税或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可按《税收征管法》和本文件的划定举行退税。  2010年12月2日宣布的《财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上海期货生意所开展期货保税交割营业有关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08号)划定 ,自2010年12月1日起 ,上海期货生意所的会员和客户通过上海期货生意所生意的期货保税交割标的物 ,按保税货物暂免征收增值税。  特殊提醒:交割的销售方 ,在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时 ,应出具当期期货保税交割的书面说明及上海期货生意所交割单、保税仓单等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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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粕类产品征免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5号)明确 ,豆粕属于征收增值税的饲料产品 ,除豆粕以外的其他粕类饲料产品 ,自2010年1月1日起 ,均免征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人工合成牛胚胎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97号)明确 ,人工合成牛胚胎属于《农业产品征税规模注释》(财税字〔1995〕52号)第二条第(五)款划定的动物类“其他动物组织” ,人工合成牛胚胎的生产历程属于农业生产 ,纳税人销售自产人工合成牛胚胎应免征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性售后回租营业中承租方出售资产行为有关税收问题的通告》(国家税务总局通告2010年第13号)明确 ,自2010年10月1日起 ,融资性售后回租营业中承租方出售资产的行为 ,不属于增值税和营业税征收规模 ,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

  特殊提醒:由于承租方出售资产时 ,资产所有权以及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所有酬金和危害并未完全转移。改变了已往从形式上看待售后回租 的行为 ,将资产的出售和租回视为统一项生意 ,因此 ,税务处置惩罚上不再剖析为出售和租赁两笔营业 ,不属于增值税和营业税征收规模。但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是相关于出售方(承租方)而言的 ,对受让人(出租方)仍应按相关融资租赁营业征收营业税和增值税。

  此前因与本通告划定纷歧致罢了征的税款予以退税。

  可见该文件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 ,因此 ,此前因融资性售后回租缴纳营业税或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可按《税收征管法》和本文件的划定举行退税。

  2010年12月2日宣布的《财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上海期货生意所开展期货保税交割营业有关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08号)划定 ,自2010年12月1日起 ,上海期货生意所的会员和客户通过上海期货生意所生意的期货保税交割标的物 ,按保税货物暂免征收增值税。

  特殊提醒:交割的销售方 ,在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时 ,应出具当期期货保税交割的书面说明及上海期货生意所交割单、保税仓单等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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